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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11-11 14: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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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省《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5630

(此件依申请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为稳定乡镇干部队伍,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乡镇(不含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发放标准

按乡镇工作年限划分,五年以下每月200元;六年至十年220元;十一年至十五年240元;十六年至二十年260元;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280元;二十六年以上30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环境、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对条件艰苦地区的工作人员按照不高于100元的标准适当提高,具体发放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有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年限,是指本意见实施范围内实际累计在乡镇的工作年限。

(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自调离乡镇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三)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再调回乡镇工作的人员,其在乡镇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四)实行乡镇工作补贴,要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挂钩。要健全完善考勤考核制度,依据考勤考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乡镇工作补贴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随工资纳入财政统一发放。

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在不称职(不合格)下一考核期内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在处分期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其乡镇工作补贴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经费来源

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执行时间

201511日起实施。

六、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条件艰苦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经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省直管县(市)直接备案)。各省辖市审核时,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注意把握区域之间的协调平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加强对乡镇工作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督导、通报和奖惩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57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