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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6-11-11 15:0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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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015年4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深入贯彻《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范围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法核应当提供的材料

制定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法核的主要内容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规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布5日内,制定单位将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提交法规处,由法规处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制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

(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

五、规范性文件公布

规范性文件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单位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各单位发布规范性文件将在“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公布。规范性文件发布、备案等管理工作将正式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法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制定单位申请法核时提供的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法核时间从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规范性文件不备案、不及时备案或者提供备案材料不完整,省政府法制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规处将定期通报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及法核备案及公布情况。

(四)本通知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