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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职称处       时间:2016-07-21 17: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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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挥评审条件导向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相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档案工作领域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了再次修订和完善。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事业发展、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8月5日前反馈。

 

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

邮编:450018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97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

                                                                                       2016年7月21日

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业绩和水平,充分调动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评聘分离。注重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学术水平。取得任职资格人员具备了相应的工作能力与学术水平,企事业单位结合岗位情况择优聘用,机关公务员与参公人员不与工资挂钩。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设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管理员和助理馆员为初级职务,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申报人员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申报管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二、中专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

第九条 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二、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4年以上。

第十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聘馆员任职资格。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可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管理员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评为管理员:

一、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二、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三、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助理馆员评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评为助理馆员: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档案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与能力

(一)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

(二)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档案信息化技术。

(三)具有一定的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四)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能够运用档案专业知识结合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制工作。

(四)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五)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三、研究成果与奖励

任助理馆员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一)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二)正式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著作、教材等,本人编纂1万字以上。

(三)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并获省辖市(厅)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均限前5名)。

(四)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五)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第十六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与能力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

(二)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结合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三)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能够运用新技术收集、处理和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并正确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有指导意义的业务标准规范、科研计划或发展规划并有效组织实施。

(二)制定较为完善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和各种检索工具,能完成档案咨询服务工作。

(三)完成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的编辑任务,本人累计编纂10万字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陈列或展览的设计、编辑任务。

(五)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独立完成本单位认可的定性定量分析报告(3000字以上)1篇以上。

(六)获得河南省档案专业“十百千”人才工程优秀人才称号。

三、研究成果与奖励

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一)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限独著),其中有1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四)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省(部)级二等奖以上限前7名、三等奖以上限前5名。

(五)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其中省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限前7名、二等奖以上限前5名。

(六)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的第一完成人。

(七)取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著作权1项以上。

(八)连续从事档案工作20年以上,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四、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与能力”条件、“工作经历与业绩”条件2条以上、“研究成果与奖励”中的第(一)条及“研究成果与奖励”其他条件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十七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与能力

(一)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

(二)对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深入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独特的见解,能进行开拓性的工作并解决档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熟悉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能结合理论和实际提出影响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四)能创造性地运用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表现出较高的工作水平。

二、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编写档案行业标准规范、档案业务管理规定等,并付诸实施。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并付诸实施。

(二)主持完成重要的档案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3个以上档案管理工作专项,成绩突出。

(三)完成2部以上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本人累计编纂15万字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档案陈列或展览的设计、编辑任务等3项以上。

(五)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独立完成本单位认可的不同年度的定性定量分析报告(3000字以上)3篇以上。

(六)熟悉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主持或主要参与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

(七)独立撰写3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指导意义,并被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的工作经验总结、业务工作报告等。

(八)获得河南省档案专业“十百千”人才工程拔尖人才称号。

三、研究成果与奖励

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其他条件中的1条以上:

(一)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5篇以上,其中2篇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正式出版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三)主持并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本专业纵向科研项目,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档案学术领域先进水平。

(四)参与并完成本专业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五)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六)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科研项目,获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的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科技成果奖以上(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此项适用于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企业)。

(七)本专业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此项适用于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企业)。

(八)取得本专业相关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著作权2项以上。

四、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与能力”条件、“工作经历与业绩”条件3条以上、“研究成果与奖励”中的第(一)条及“研究成果与奖励”其他条件3条以上,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申报人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与能力、工作经历与业绩、研究成果与奖励的要求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绩。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是指经过系统地档案专业知识学习或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指CN刊物,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立项或下达的科研项目,同一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著作、教材”等,除注明的外,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执行《GB/T 5795-2006》)的公开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五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以及破格申报人员需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注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服务能力、工作业绩、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档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职〔2006〕16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