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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翻译系列(2009.8.28)
 
    来源:hnzcw       时间:2006-10-30 11:5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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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6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翻译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翻译工作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我省翻译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翻译事业的发展,根据《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翻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译审、译审。副译审为副高级职务,译审为正高级职务。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翻译工作的各类翻译人员。
四、本条件为翻译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及工作需要制定。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翻译职务2年以上;
  (2)外语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翻译职务4年以上;
  (3)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翻译职务5年以上。
  2、申报译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译审职务5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副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从事的外语学科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语言实践经验,了解该语言的发展趋势。
  2、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
  (1)具有较扎实系统的语言翻译理论知识和翻译技巧,业务素质高,有较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比较丰富的从事专业翻译所需的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国际知识,能够熟练而流畅地进行口译、笔译。口译应清楚、准确,笔译应达到审稿、定稿水平。
  (3)翻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涉外交往和业务开拓能力。
  (4)具有指导培养初、中级翻译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15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且任主译,其中至少5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口译水平较高的证明材料和5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0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8千字以上质量较高的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申报者须同时参加3次以上口译并提供2件证明申报者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4、学术水平(具备其中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3篇以上有价值的译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
(2)正式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3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1/2以上的文字)或担任审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1.5万字以上。译著需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
(二)译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从事的外语学科有全面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语言实践经验,熟悉该语种的发展趋势。
2、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
(1)具有扎实系统的语言功底和渊博的翻译基础理论知识,业务素质高,有很强的理解和表达能力,能够迅速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2)具有丰富的从事专业翻译所需的科技知识、社会知识和国际知识,口译应流畅、准确、无误;笔译应达到审稿、定稿水平。
(3)翻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很强的涉外交往和业务开拓能力。
(4)具有指导培养初、中和副高级翻译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工作业绩
(1)以口译为主者,能够高质量完成20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其中至少6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首席口译,且2次为省、部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高水平的现场口译证明材料和8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1万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申报者须同时完成4次以上口译任务并提供2件证明本人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4、学术水平(具备其中之一)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5篇以上译文(每篇均不少于2千字),其中在国际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
(2)正式出版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5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1/2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2万字以上。译著或专著需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可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参加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且答辩合格。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工作能力和经历等符合正常申报评审的相应要求。
(二)破格申报副译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3条和第1、2条中的一条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20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且任主译,其中至少6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口译,2次为省、部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较高口译水平的证明材料和20分钟现场口译音像资料及8千字以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15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9千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副译审水平;申报者须同时担任5次以上省辖市(厅、局)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并提供3件证明申报者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6篇以上译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副译审水平,同时正式出版价值较高的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6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2/3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3万字以上。
(三)破格申报译审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3条和第1、2条中的一条
1、以口译为主者,高质量完成25次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任务,其中至少10次为省辖市(厅、局)级以上的首席口译,5次为省、部级以上的口译。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高水平口译证明材料和30分钟现场口译音像资料及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万字以上。
2、以笔译为主者,正式译文达到20万字以上(外译汉或汉译外),单位另需报送申报者1.2万字以上高质量中外文对照定稿译文1篇,并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译审水平;申报者同时须担任7次以上省辖市(厅、局)级以上涉外活动的口译并提供3件证明本人口译水平的音像资料或现场口译。
3、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上正式发表4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8篇以上译文,其中2篇以上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经评委会两位专家鉴定已达到译审水平,同时正式出版价值较高的译著或专著1部(申报者承担10万字以上;如系合译或合著,申报者须承担2/3以上的文字),或担任主审(或主编)并翻译(或撰写)8万字以上。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所称论文系指在公开发行且有CN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上正式发表的文章,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专(译)著均指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著述(如系合著或合译,需注明申报者在其中承担的工作)。
四、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必须与专业岗位相符。
五、以口译为主者侧重工作业绩。
六、本条件所称“正式译文”指具有法定效力的译文或经过正式审定而使用的译文,如中外双方正式签字生效的合同、协议书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单位内部的一般性资料译文不在此列。
七、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文件精神,不再进行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全国翻译专业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翻译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2〕1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