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9】8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林草专业中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工程系列林草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林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林草专业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林草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林草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根据河南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规定,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草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培养造就新时代高素质林草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林草专业技术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省林草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林草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及园林绿化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中林草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2、热爱林草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二)学历和聘任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2)大学本(专)科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中专毕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国内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对国外本专业领域发展有一定的了解。
(3)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4)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和技术方法。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4)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县级以上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主持人,或2个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引进、实验和示范推广林草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④设计或开发林草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⑤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的主要完成人。
⑥自然保护地规划、调查、监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⑦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管理项目1项以上。
⑧参与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科技项目或生产项目3项以上。
⑨从事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成功救护省级重点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2次以上。
⑩参与编制县级以上林草灾害、防治、监测、营造林作业设计2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专业科技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培育林草新品种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指技术发明人)。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2项(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项)科技项目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林草新品种、林草新技术项目1项,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林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经营方案等2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
(7)参加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3次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2次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参加完成林草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并经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合格。
(9)参加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3项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2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采纳。
(10)参加完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项以上,绿化面积达10万平方米,(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以上,绿化面积达5万平方米),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在本专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省辖市级以上“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其中:县级以下人员获县级以上“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
(12)参加编著出版本专业专著,撰写1万字以上;或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加撰写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或编写本专业培训资料或技术手册,撰写2万字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万字以上);或编制省辖市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破
格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需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须符合(1)(2)条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对某一项林草实用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应用)
(2)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3)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
(4)熟悉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技术知识和技术方法。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
(5)省辖市以上工程师每年到基层开展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调查规划设计,及到县以下挂职、驻村、扶贫等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聘任以来累计不少于150天。
(6)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工程项目或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级以上部门下达的林草工程
项目、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2个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主持引进、实验和示范推广林草新品种、新技术2项以
上。
④主持设计或开发林草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
上。
⑤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管理工
作。
⑥主持完成自然保护地规划、调查、监测项目2项以上。
⑦主持完成县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管理项目2项以上。
⑧主持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科技项目或生产项目3
项以上。
⑨主持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成功救护省级重点或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2次以上。
⑩主持编制县级以上林草灾害、防治、监测、营造林作业设计2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3条以上: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专业科技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2)培育林草新品种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2项(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林草新品种、林草新技术项目2项,在生产中得到推广应用,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持完成省辖市级以上林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等3项以上,并被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级以上林草资源调查、监测3次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8)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林草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并经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合格(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参加完成)。
(9)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项目5万平方米以上,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0)主持完成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项以上,绿化面积达30万平方米(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1项以上,绿化面积达15万平方米),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11)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社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其中县级以下人员为省辖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林草劳动模范、绿化奖章等荣誉称号。
(12)参加编著出版本专业专著,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撰写2万字以上(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万字以上);或编制省级以上本专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限前7名。其中县级以下人员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破格人员按破格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需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须符合(1)(2)(11)条中的1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聘任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译)著、论文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专业科技奖是指梁希奖,或经政府同意和备案的省级以上专业科技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三、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主持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文件。
四、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级、县级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省辖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须提供相应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的文件或批复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五、林草新品种指通过省级以上林草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新品种。
六、发明专利推广后获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单项专利推广效益不低于10万元。
七、有数量级别和层级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和某层级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或本层级级别在内。
八、业绩与成果、论(译)著、论文,须是聘任以来所取得的。
九、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业绩与成果、论(译)著、论文均以近五年的业绩为主。
十、省辖市以上林草专业技术人员下到基层工作或开展调查、咨询、培训等,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证明文件、工作日志、培训花名册和音像资料等)。
十一、技术荣誉称号或工作表彰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林草劳动模范、绿化奖章等荣誉称号,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十二、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