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8]2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试行)》,结合职称改革有关精神和我省工程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工程系列中已制定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按其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爱岗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历、任职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工作满2年。
(3)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4)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或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2)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4)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l)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2)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辖市或厅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②参与完成过1项对中型以上企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工程项目(产品)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工作。
③参与过本行业(专业)或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参与完成过1项有一定技术难度和较复杂产品的某一过程的研究、设计工作。
⑤提出过1项中型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等。
⑥参与完成过1项中型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或改进工艺等。
⑦完成过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参与过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
⑨参与过对工程项目(产品)有指导作用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l)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
(2)获得大型以上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或中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获得省辖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励1项。
(4)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2 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将其推广应用到生产实践中。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撰写,经省部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项省部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有一定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企业标准、规程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或完成2项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加完成1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参加完成1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1)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中,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1项,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2)参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实现技术产业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 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1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或省辖市(厅)级批准并组织实施。
本条中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与业绩成果第(5)(6)条中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二者不可重复使用。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以上(专业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中的1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辖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
③承担或主持过1项本行业(专业)或2项企业标准、技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编写。
④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⑤完成过高性能、高技术的关键部件或技术密集的复杂部件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⑥完成过大、中型工程新(扩)建或技术改造(引进)成套项目的方案制定、设计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⑦完成过重要成套设备或复杂单机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⑧具有1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经历,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新材料,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⑨具有提出过1项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实施方案、方案设计的经历;或完成对重大项目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⑩完成过本行业(专业)重大的技术经济分析和市场分析,被有关方面采纳,经实践验证,正确可行。
3.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7)作为主要完成人,起草编制1项国家、行业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并正式公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8)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辖市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鉴定(验收)。
(12)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论文与论(译)著,须符合下列条件1条: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本人撰写2万字)。
(2)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内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本条中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宣读论文须提供2名同行专家鉴定意见。
(3)论文被 SCI、EI、ISTP收录1篇且被较多引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每篇收录字数不少于 1000 字)。
(4)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等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3条(其中须具备(1)(2)(3)(4)(5)(6)条中的一条)。
附 则
一、本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二、相应工程类执业资格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任为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科学技术奖励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评审、颁发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本条件中“特大型企业”是指近3年来年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且技术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
五、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证明主持研究开发技术人员的原始资料;“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及验收文件。。
“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须提供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验收文件。
六、“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七、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八、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九、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方面。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
十、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