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 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等一系列文件,将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促进正常参保和及时足额缴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年初在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时已经明确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地按照既定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要继续坚持政策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停止执行,各地不得再按照这两个文件办理参保手续。201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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