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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的报告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5-09-08 08:5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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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结合河南实际,我省制定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37号),增加的养老金已于4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2014年调整总体情况。我省从201411日起,为2013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省总水平严格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以普遍调整为主,注重体现社会公平,同时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注意解决一些特殊群体的待遇偏低问题,使广大退休人员更好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截至2013年底,全省企业退休人员2952113人,2014年调整前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76437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为195026元,增加18589元。

 

(二)普遍调整情况。我省从2005年连续调待后,养老金水平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是养老金水平偏低人群仍占很大比重。2014年调整养老金,普遍调整更加注重公平性。对调整范围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5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2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样既能使企业退休人员更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又将普调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普遍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674元,占总体增长水平的9005%

 

(三)适当倾斜情况。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高龄人员、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尽量减少倾斜照顾群体,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适当倾斜,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1849元,占总体增长水平的995%。我省2014年调待对以下几类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一是对截止20131231日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这类高龄退休人员共979809人,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194165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21621元,增加22045元。

 

二是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这类人员共268827人,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69723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87759元,增加18036元。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普调和倾斜标准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这类人员共3143人,调整前月人均养老金212109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235679元,增加2357元。

 

二、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大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比较满意,但由于历史和诸多方面原因,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各方面也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

 

(一)企、事业单位待遇平衡矛盾突出,攀比现象严重。一方面,整体上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而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大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幅度,这种制度上的差异带来的不公平是企业退休人员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在个别经济不发达的县(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连续调整后,高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形成倒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情绪激动,认为没有体现优越性,要求统筹考虑二者待遇调整。

 

(二)企业退休人员要求待遇调整水平更多考虑工资增长因素。连续调待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所提高,但我省总体水平依然偏低。调待总体标准按照各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今后如果仍采取这一原则,那么与其他省份待遇差距会继续拉大,与在职人员缴费水平逐年大幅增长不匹配,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也不相适应。退休人员认为调待水平应考虑工资增长因素和物价因素,使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与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保持联系,更好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五七工”、“家属工”养老待遇偏低,要求倾斜照顾。经过连续多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普遍提高,但企业退休人员之间养老金差距越来越大,今年调待后,养老金最高、最低相差10倍之多。特别是最近几年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的“五七工”、“家属工”,由于历史原因缴费年限短、养老待遇低,调整养老金时提高的标准相对也较低,这类人员心理不平衡,认为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把自己排除在外,造成目前晚参保、待遇低、生活困难,要求待遇调整时更加注重公平性。

 

三、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议在总结近年调待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省可在每个年度,以全省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比例由部里规定一个范围,具体由各省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在部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尽快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存在“双轨制”,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日益拉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备受质疑。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权利、义务相结合,国家、单位和个人共担养老责任,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辅助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继续加大养老金调整幅度。企业退休人员对连续调待的期望值非常高,对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非常感激。但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大,企业退休人员对此反应强烈,建议今后国家统筹考虑二者待遇调整,加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幅度,缩小二者差距。

 

(四)建议研究出台最低养老金办法,或者在每次调待后明确最低养老金。目前的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呈现逐年拉大趋势,因此待遇调整应更加强调公平性,加大对待遇偏低人员倾斜照顾。

 

 

 

附件:河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201464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6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