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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驻郑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5-09-07 17: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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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在省直驻郑机关调整津补贴水平的同时,同步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标准执行范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127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根据省直单位实际,按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大体平衡、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之间大体协调的原则,相应调整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额度内,根据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同时,同步调整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绩效工资参考标准。具体见附表。

四、资金来源

省直驻郑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关于绩效工资总量调整问题

此次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调整后,原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规定倍数(有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3倍以内、财政补助事业单位1.5倍以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倍以内,下同)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相应调整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原绩效工资总量经批准高于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规定,但低于基本水平3倍的单位,可按此次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增资额相应等额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得按原执行倍数同幅度增加;调整后绩效工资总量低于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倍数的,可相应增加到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规定倍数。原绩效工资总量高于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的单位,按照豫政办〔2012166号有关规定,暂不调整其绩效工资总量,相应调整绩效工资结构;原绩效工资总量达不到此次调整后绩效工资基本水平3倍的单位,可根据情况适当核增年度绩效工资,但不得超过3倍。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省直驻郑以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照省直机关驻外单位津贴补贴发放办法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20127月至20142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调高部分,由单位按有关政策计算补发金额,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补发经费转至工资代发银行,由工资代发银行将经费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单位按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组织实施发放工作。20143月起,绩效工资按原资金支付渠道发放。

(三)其他有关政策仍按豫政办〔2011136号、豫政办〔20121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绩效工资调整,认真组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个人。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应纳入绩效工资范围核算的所有支出应专账核算。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三)根据中央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要求,不宣传、不报道。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不得在单位门户网站、内部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相关政策和信息。

附:省直驻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参考标准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