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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5-09-07 17:3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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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豫发〔20126号)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程实施意见》(豫人社劳资[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印发《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加强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开庭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定场所。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仲裁办案设施建设,规范仲裁庭办案场所,提高仲裁办案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规范仲裁院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合理设置仲裁院内设机构,科学配置仲裁院工作人员,改善仲裁院办公办案环境,做好仲裁院后勤保障,不断加强仲裁院内部管理,全面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建设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要求,工作场地、人员配置、后勤保障、内部管理等满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争议处理能力强,能体现仲裁高效、便捷、公正特色,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实施范围是: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全省仲裁院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要求在20177月以前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四、具体措施

(一)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科学安排办公办案场所。仲裁院内部应当设置办公室、立案庭、调解庭、审理庭、监督庭等内设机构。其中,办公室负责文书送达、档案管理和后勤保障等综合工作;立案庭负责接待、立案等工作;调解庭负责调解案件,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查确认等工作;审理庭负责案件审理等工作;监督庭负责对仲裁过程及仲裁员行为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同时,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和安保需要,仲裁院可以分为相对独立的办案区和办公区。办案区应当有立案室、调解室、审理室等;办公区应当有办公室、会议室、监控室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设置法律援助室、三方办公室、兼职仲裁员办公室等。

(二)分类设置工作岗位,科学配置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性质,仲裁院应设置管理岗位、业务岗位和综合服务岗位。其中,管理岗位包括院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业务岗位包括立案员、调解员、仲裁员、书记员;综合岗位包括办公室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等。

仲裁院要根据本地区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各岗位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仲裁院工作经费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提高专、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要统一仲裁员着装,确保办公办案所需设备和办案车辆等配备齐全。

按照人社部要求,全省要适时推广使用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全国统一软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行风建设。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庭审规则、文书送达规则、档案使用规则等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完善办案流程,规范接案、立案、庭审等各个环节。

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强化行风建设,规范仲裁庭审语言,加强仲裁员争议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切实提高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仲裁院规范化建设是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的一项重大工程,应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上级人社部门对下级人社部门进行验收,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仲裁院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全力支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仲裁院建设创造条件;主管局长要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规划;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协商配合,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后勤保障和人员编制,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分步实施。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建设按“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全面推进、考核验收”的原则,分三个阶段实施:

1、从201491日起至1030日,是准备阶段。各级人社部门自摸自查,作出客观评估。办公办案的面积、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仲裁院,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由一把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时上报省厅。

2、从20141030日至2017930日,是实施阶段。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排期表,争取早日达标。其中:省辖市、直管县级仲裁院,在201510月前要全部达标;其他县(市区)仲裁院 、乡镇、街道派出庭等机构规范化建设,在201610月前达标;个别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困难的,仲裁院规范化建设必须在20179月底前达标。

3201710月至12月底,是验收阶段。省厅将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各级仲裁院规范化建设进行综合验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仲裁院达标任务的地区,要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原因及预计达标时间,经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报省厅。省厅将在验收工作结束后通报全省。

(三)认真督导检查。省厅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赴各地督促检查仲裁院规范化建设的进展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办公办案场所面积设置表

      2、仲裁庭设置标准表

3、仲裁院内部岗位、职责和人员数量设置表

      4、仲裁院后勤保障相关指标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