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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15-09-07 16:1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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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厅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1016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促进人社部门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通畅,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厅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原文转发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需要法核。

第三条 法核文件是由本厅各处或者厅属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起草,厅办公室签给法规处法核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起草处室提交法核文件时,应同时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 起草说明;

(二) 相关政策依据;

(三) 征求意见或风险评估的有关材料;

(四) 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第五条  法规处收到上述材料后,先进行登记编号,再送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分派。

第六条  由法规处主办人员牵头处内讨论,与起草处室沟通,对涉及敏感内容的要请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是否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是否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涉及重大问题急需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缩短审核时间。

第九条  经审核后,法规处主办人汇总法核意见呈请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审定,经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厅办公室或者起草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文。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起草处室应当向法规处报送,由法规处负责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起草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

(二)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三)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