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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来源:厅办公室       时间:2015-07-31 10:0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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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内容

事项名称

省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申办主体符合《河南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要求;

2、有正式申办报告;

3、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4、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5、有相应的经费;

6、有符合要求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要提供有效的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主要是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等。

3、举办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的同意该举办者举办(筹设)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函。

4、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培训项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招生对象与规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6、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主要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7、校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效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拟任负责人(校长)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对兼职人员应提供聘用合同。

8、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9、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以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5年以上有效协议;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卫生等合格证明。

10、学校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学籍管理、收退费、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办理地点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C401

办理时间

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0371-69690105

办理流程

1、举办者提出申办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提交材料组织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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