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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