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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地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来源:厅办公室       时间:2015-07-31 10:0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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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内容

事项名称

省属地方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申请条件

1、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2、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设置机构、配备教职工和实习工厂工作人员;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4、有同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办理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相关资格证明;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按照设置标准需提供的佐证资料。

办理地点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423A

办理时间

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0371-69690107

办理流程

1、举办者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提交材料组织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要求的,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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