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六条:“省直单位及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在本省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省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有关规定:“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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