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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许可
 
    来源:厅办公室       时间:2015-07-31 09:3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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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内容

事项名称

劳务派遣许可

设定依据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经注册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公司章程;4、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经注册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办理地点

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直综合楼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D518B房间

办理时间

省政府公布的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0371-69690082

办理流程

1、申办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备注:【许可证书印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式样参附件一),并免费发放。【子()公司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取得批复后,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每年331日前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提交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整体经营情况,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使用派遣工单位、派遣工从事的岗位、合同期限、派遣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工会的情况;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就失业登记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所有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5)专职工作人员证书及复印件、社保缴费情况;(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表格下载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证样.doc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doc

      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xls

      申请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