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3〕2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港澳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对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我省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台港澳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台港澳居民身份证明、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此项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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