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3 > 八、失业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3〕35号文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0:12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社办〔2013〕39号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依法制定和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省、省辖市、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其中,涉及安置的在职职工为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时间截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当月月底,计发补偿金的工资标准不低于2013年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25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工作。具体实施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个人信息应当提前公示,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不予受理。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