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办〔2013〕6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做好建立企业年金工作,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2008〕16号)规定执行。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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