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业〔2013〕3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文化)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深入实施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加快全省社会文化行业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广大社会文艺工作者的艺术修养和职业技能,进一步推动文化艺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起在全省社会文化行业部分职业(工种)从业人员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及级别 电影电视演员、舞蹈演员、歌唱演员、民族乐器演奏员、西洋乐器演奏员、艺术化妆师等职业(工种),级别为初、中、高级。 二、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全省社会文化艺术类职业院校在校生、毕业生;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业教师和经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的毕(结)业生;其他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三、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共同制定的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四、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 我省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由省文化厅主管的河南省艺术培训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按国家职业标准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鉴定试题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尚未建立题库的,其试卷由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河南省艺术培训协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对鉴定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确保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采取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根据《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应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对本通知发布前已经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督促其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有序地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推动我省社会文化行业的科学发展。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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