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职业〔2013〕4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精神,现就我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验印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工作。 二、省厅将继续以各地每季度实际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季度后10日内,直接向省中心申领本季度空白证书。各地申领情况,省中心汇总后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作为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申领计划的依据。各地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省厅将利用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各地证书申领发放情况。 三、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实际鉴定人数,自行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省厅审查意见,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五、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机构,根据省厅相关批文,到省中心据实申领技师(高级技师)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六、技工院校主体专业和“一体化”专业直接认证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根据省厅审定公布的专业,市属技工院校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人员,并入当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计划一并到省中心申领;省属技工院校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定后,由省属技工院校直接到省中心申领。 七、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和河南技术能手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的,根据省厅相关文件和晋升职业资格登记表格,由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机构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八、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由省中心统一组织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及证书流水码报部备案。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九、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需要换发新版中英文对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持证本人提出申请,由省厅审核或鉴定复核后,可予以换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十、在省厅尚未出台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办法之前,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和社会化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验印工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及库存统计等工作的效率,我省使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并加快证书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和完善工作。 2013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