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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0:0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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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职业〔2013〕4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精神,现就我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统筹管理、验印和监督检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打印、统计和发放工作。
    二、省厅将继续以各地每季度实际鉴定合格人数为主要依据,按季度核拨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每季度后10日内,直接向省中心申领本季度空白证书。各地申领情况,省中心汇总后报厅职业能力建设处,作为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提出申领计划的依据。各地应据实申领,据实发放,不得囤积空白证书。省厅将利用简报、网络等形式定期公布各地证书申领发放情况。
    三、省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实际鉴定人数,自行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关行业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省厅审查意见,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五、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机构,根据省厅相关批文,到省中心据实申领技师(高级技师)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六、技工院校主体专业和“一体化”专业直接认证毕业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根据省厅审定公布的专业,市属技工院校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人员,并入当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计划一并到省中心申领;省属技工院校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核定后,由省属技工院校直接到省中心申领。
    七、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和河南技术能手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的,根据省厅相关文件和晋升职业资格登记表格,由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机构到省中心申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
    八、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填写损坏,由省中心统一组织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及证书流水码报部备案。遗失职业资格证书者,须登报声明作废,向颁发原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发,由同级鉴定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办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和新证书流水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九、原所持非中英文对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需要换发新版中英文对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持证本人提出申请,由省厅审核或鉴定复核后,可予以换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十、在省厅尚未出台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办法之前,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和社会化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编码、打印、验印工作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十一、为进一步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及库存统计等工作的效率,我省使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并加快证书管理系统的开发应用和完善工作。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