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3 > 三、人力资源市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一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3:03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社〔2013〕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2〕1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一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就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实施高校毕业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1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共同启动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两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逐步形成人岗相适的招募机制、严格规范的管理机制、以人为本的服务机制、出口顺畅的就业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收到了明显成效。2013年是我省新一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落实就业工作的第一年,做好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三支一扶”计划在我省的长远发展,直接关系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切实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确保豫人社〔2012〕18号文件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具体办法
    (一)严格考核。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及时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二)落实岗位。根据豫人社〔2012〕18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起,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要落实工作岗位,并按规定落实有关待遇。
    (三)按岗聘用。2011    年全省统一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申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将其工资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保障待遇落实。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各省辖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导。
    (二)2013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当地2011年全省统一招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工作。2013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岗位聘用及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2013年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将人员聘用情况上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2013年9月1日至30日,各省辖市要组成督导组对所辖县(市、区)逐一督导。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责令其限期落实。
    (四)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报告。    
    201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