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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1:0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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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函〔2013〕9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二、省直事业单位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属高等院校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省属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办理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经主管高等院校审核后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人员调配、录(聘)用办理程序
    (一)在职人员调动
    省直事业单位办理在职人员调动应报送以下材料:
    1、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拟调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3、拟调人员档案;
    4、调入单位对拟调人员的考核意见;
    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凭调令办理相关手续。
    (二)录用留学回国人员
    省直事业单位录用留学回国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河南省省直事业单位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审批表》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3、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开具的《国外学位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对留学回国人员的考核意见;
    6、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录用的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接收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
    省直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退役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应报送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安置文件或安置介绍信;
    3、拟接收人员档案。
    4、用人单位对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考核意见;
    5、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6、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同意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凭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理时限
    对报送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从所需材料齐备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把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五、省直机关工勤人员和中央驻郑单位人员调配、录(聘)用等有关事宜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