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就业〔2013〕3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二、时间要求 每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生源地的实名基础信息提供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10月15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接收的信息通过业务专网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次年1月20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全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提供给省教育厅。 三、及时分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接收教育厅提供的毕业生信息后要尽快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任务明确分解到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根据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就业状况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数据报送 请各地收到文件后即报送负责实名制登记工作的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接到分解的信息和任务后应按时报送数据,并根据就业状况及时更新信息。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办 耿云松 0371—69690311 省教育厅 魏鑫 0371—6579513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好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做好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工作,对于摸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了解其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省(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将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信息衔接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信息衔接机制。高校要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上报给省(区、市)教育部门。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分高校、分专业的个人实名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将接收的信息通过业务专网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次年1月底前将当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提供给当地教育部门。 三、深入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汇总各地报送的数据信息,建立全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对象,将就业服务任务明确分解到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实名制就业服务工作要求,对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做好基础信息登记,摸清求职需求和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努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 四、相关工作要求。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统计工作。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不得将数据用于公共就业服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3年3月28日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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