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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8: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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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办〔2013〕7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我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
        
    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管辖分工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务派遣业务经营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管辖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1 受理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受理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受理材料。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拟设立的公司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拟设立的公司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程序
    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受理人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 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将申请材料送处(科、股室)领导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提出"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理由并签名,将申请材料送处(科、股室)负责人复审。
    2 复审。处(科、股室)领导对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并签名后,报厅、局领导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复审意见"栏内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复审意见、理由并签名,报厅、局领导审定。
    3 审定。厅、局领导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审定意见"栏签署"不予行政许可"的审定意见及理由、签名后,退初审人员,转入印制《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程序。
    4 延期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厅、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准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厅、局领导审定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6 不予行政许可的印制和告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初审人员应在厅、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领取并书面告知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7 材料存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归档保存,条件具备的还可建立电子档案。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书的印发
    1 许可证印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作需求向省厅申领。    
    2 编号规则。许可证编号全省统一规则和样式,为"豫劳派+11位编码"。编码第1—6位为证件发放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发放年份代码;第9—11位为发证机构所在地区该年份发放证书的顺序编码。
    3 编号填写。(1)编码使用阿拉伯数字。(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国家标准执行。(3)冠以省名公司的编码3-6位为0000。(4)发放年份代码使用该发放年份后两位数字作为编码。(5)编号实行一公司一号,换发证书的编号保持不变。例如:2013年审批的冠以省名的第一家公司的证书编号为"豫劳派41000013001",郑州市审批的第三家公司的证书编号为"豫劳派41010013003"。
    五、劳务派遣子(分)公司的设立
    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取得批复后,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服务与监管
    1 政务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同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2 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行政许可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情况管理制度。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台账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厅在规定网站上将获得劳务派遣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检查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加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 年度报告。劳务派遣单位(含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提交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括整体经营情况,经营总收入、净利润等经济效益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就失业登记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2)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与所有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表;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6)专职工作人员证书及复印件、社保缴费情况。  
    注:年度报告情况应当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表)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样表)
          3.劳务派遣备案登记表(样表)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