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3 > 二、就业促进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2:01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财金〔2013〕10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规范贷款发放和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精神,现就加强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并承担审核、推荐、贷款回收等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是指借款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申请贷款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不得采取除上述保值增值形式以外的其他理财方式。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二)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鼓励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或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四)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当地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
    (十六)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七)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由省辖市、县(市)自行决定是否贴息,具体政策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
    (十八)各省辖市、县(市)出台超过本通知第三条政策规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部分,超额度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贴息,并将出台的政策文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备案。
    (十九)对本通知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各地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贴息资金,确保2013年10月1日后地方承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情况、项目风险情况,以及贷款资金投向情况,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二十一)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二)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