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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22 10: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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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就业〔2013〕1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发〔2008〕21号)有关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豫政〔2013〕28号)关于“加快建立一批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服务,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类型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为综合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门面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加工型等类型。
    (一)综合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门面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五)加工型:厂房相对集中,适合小型加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各类产品的配套加工。
    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条件
    (一)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创业孵化示范园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服务设施齐全。综合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孵化基地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加工型孵化基地经营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三)在孵创业实体不少于3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0个。孵化效果明显,创业实体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
    (四)使用统一标识,店铺使用统一装修装饰方案。
    (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为进入园区的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创业融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帮助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六)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帐和政策落实台帐,基地内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三、建设方式
    可以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及各类专业市场等载体,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一)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利用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改建创业孵化基地指利用现有的成片商铺、商务用房、闲置厂房、专业市场,以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通过改造形成的创业孵化基地。
    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程序
    (一)推荐。各省辖市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推荐材料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创业孵化基地,由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推荐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材料清单如下:
    1.《河南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1);
    2.入驻创业实体花名册及实体资产、经营、创新和用工情况;
    3.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的书面租赁协议;
    4.孵化基地基本情况、布局及面积。楼宇型、门面型、加工型孵化基地、市场型孵化基地需提供租用的相关协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创业服务开展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二)评估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省辖市推荐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授牌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五、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监督管理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评估和指导。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孵化基地延伸,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加强孵化建设指导,帮助落实各项政策。要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在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内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就近、方便的服务。
    (三)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的管理。要建立服务满意度回访制度,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创业实体发展。要严把孵化入驻条件及优惠扶持政策,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孵化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示创业者姓名、创业项目、带动就业人数及享受的具体扶持政策和金额。
    (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再符合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和条件的,取消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资格,收回所授牌匾。
    (五)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园,撤销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园资格,并收缴《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1.创业孵化示范园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创业孵化示范园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孵化承诺和各项服务的。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略)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