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鉴〔2011〕1号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贯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职工和非因工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因工伤残或非因工伤残(因病)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个人(或近亲属)应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劳鉴办)提出申请,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受理 省劳鉴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办理 省劳鉴办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移交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办理鉴定的具体事务。 四、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 省鉴定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以下鉴定事务: (一)负责整理鉴定档案,按病种或受伤部位不同进行病历审核、分类、归档。 (二)联系鉴定医院,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科别专家,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三)组织、引导被鉴定人有序参加检查,并及时收回检查结果带回。 (四)检查结束后,再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照国家标准,提出初步鉴定结论意见并加盖印鉴。 五、劳动能力鉴定公示 省劳鉴办依据鉴定中心提出的初步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需要公示的,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劳鉴办报省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根据国家标准作出最后鉴定结论,加盖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鉴。 七、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作出后,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同时送达经办机构。 八、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办机构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申请享受待遇的材料时,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鉴定办负责组织再次鉴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管 省鉴定中心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鉴定结论和档案的保管,按规定接受有关当事人的查询。 十、劳动能力鉴定监督 省鉴定办负责对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会同厅纪检监察室对鉴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省鉴定中心组织检查和鉴定之前,应及时将时间和地点告知省鉴定办。 此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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