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1〕4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切实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现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从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缴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核实的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数额(含个人应缴部分),按月划入当地职工医保基金,并在基金收支中单独反映。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具体转移接续办法按照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第七条执行。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实施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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