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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10: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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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失业〔201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1〕1298号,以下简称1298号文件),从今年8月起施行。为切实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1298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自省辖市政府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起,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在基金“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下列支。其中,纳入省直失业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标准参照郑州市标准执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出现规定的停止联动的情形时,暂停发放失业保险价格临时补贴。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按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准。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停止联动情形,按照129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政策宣传,按规定渠道及早筹集资金,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