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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09: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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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失业〔2011〕10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1]70号),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864元/月、760元/月、656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其市区及所属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试点县(市)分别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内在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注重政策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