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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14:4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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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外专〔2012〕29号
    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基地(示范单位)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引智成果在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更好地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办法等。对农、林、畜牧等行业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对工业及其它领域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命名为“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河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进行评定,指导和督促检查;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是本地区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省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及推广单位项目的申报、管理、绩效评估、总结及市级引智基地及示范单位的评定、向上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的责任和义务:
    (一)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义宣传基地成果、产品或技术;
    (二)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请地方政府的国际间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重点项目、参加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奖项的评选;
    (三)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予以经费支持,对申报的引智项目将优先予以安排;
    (四)帮助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开辟渠道、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荐国外合作伙伴;
    (五)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支持与其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项活动;
    (六)协助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七)基地的标牌由单位按照河南省外国专家局要求统一制作。
    第五条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推广已取得的引智成果或工作经验,通过培训、展示、召开交流会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引智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三)接受省、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对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积极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工作协作网”电子网站(http://www.yzxz.safea.gov.cn)和河南省外国专家局网站的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条件
    第六条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二)有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以及较强的示范推广引智成果和市场开发能力;
    (三)引智成果应是通过聘请国(境)外专家来华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
    (四)引智成果应在省内乃至全国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对周边地区或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具有一定的推广能力,在当地经济中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
    (五)有地方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六)所推广的成果、产品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七)具备实现计算机网络信息化管理的手段能力;
    (八)原则上申报省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是已被命名的市级引智基地(示范单位);
    (九)示范基地的命名应统筹区域和行业布局,以单项产品、单项技术为主,适当命名综合性示范基地。同一项产品、同一项技术的引智成果,原则上每个省辖市一次只命名1个省级示范基地或示范单位。
    第七条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和评审:
    (一)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当年申报材料报送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原则上每个单位只申报1个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特殊原因需申报1个以上的,要对所申报的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进行排序并加以说明。
    (二)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命名为省级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引智工作效果突出,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级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由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级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
    第八条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由省辖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有关单位同意申报的公函。
    (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和首席专家情况表。
    (三)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及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提供幻灯片10—20幅。
    第九条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其命名。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经实地考察示范推广成效不明显,不能发挥示范推广作用的;
    (四)有效期期满的(有效期期满,但仍需保留者,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主要审查其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
    (一)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总结,填写《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
    (二)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和省直有关部门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提出年审意见,于每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和相应电子版文件形式报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未按时报送年审材料的示范基地视为年审不合格。
    (三)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根据所报送的年审材料和年审意见,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连续2年不合格的,撤销对示范基地或示范单位的命名并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河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豫外专〔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