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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出国(境)定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来源:       时间:2015-01-06 10:4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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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2〕4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1〕37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出国(境)定居人员,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期间,可以依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其中,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三、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出国(境)定居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四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要求办理健在证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