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2〕4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出国定居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粤人社报〔2011〕379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出国(境)定居人员,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期间,可以依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其中,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符合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申领手续,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领取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已经按照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待遇的,应当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三、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出国(境)定居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须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原人事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四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退职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07〕35号)要求办理健在证明。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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