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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12: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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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工伤〔2012〕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规范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工作,保障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而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不属于确认对象。
    二、确认原则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工伤性质的认定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政策执行,事故发生时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不明确的,参照企业工伤政策执行。
    三、确认的性质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是对已经形成历史事实的再确认,不是对工伤的重新认定。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当时政策且用人单位与个人双方无争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已按工伤处理,但不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对象或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对事实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确认。
    四、确认程序
    (一)提出申请。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审核及上报。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事业单位老工伤确认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电子版),统一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确认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当时已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始认定结论和档案、医疗诊断证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未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提供与所在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事故发生当时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事故报告、证人证言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以后,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确认表(见附件2),作为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出具确认表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退回存档,留存复印件备查。不予确认的,出具不予确认通知书。
    办理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职工或近亲属可持确认手续等资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老工伤人员不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后,按照《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2011年1月1日后再发生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决办法另行规定。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身份确认关系到广大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按规定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申报及确认工作,切实保障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