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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程序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10: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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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工伤〔2012〕13号
    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有关单位:
    为加快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进度,促进老工伤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作进展情况,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过程中资格认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可的范围和对象
    未经社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认定(或认可)手续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工伤资格认可手续。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再进行工伤资格认可:
    (一)已经社会保险(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或认可)手续的;
    (二)已通过经办机构待遇资格审核,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正常支付待遇的;
    (三)已与用人单位一次性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二、认可的申请
    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申报表(附件1)。老工伤人员发生工伤后工作调动且调动时办理了工伤待遇移交手续的,由接收手续的单位申报资格认可。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由事故发生时的单位申报。由于原单位已经不存在等原因,无法履行申报手续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履行申报手续。
    三、单位审核及上报
    用人单位应对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并将本单位全部申请人员进行汇总,填写河南省省直统筹企业老工伤资格认可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标明复印件的,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一)河南省省直统筹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申报表;
    (二)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原始医疗诊断证明或病历等诊疗资料复印件;
    (四)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单位原始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无原始认定结论的,提供重新调查的事故报告、证人证言,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处理的相关票据等证据复印件;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工伤资格认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认可结论(附件2),作为老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审核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协助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配合。
    五、具体问题的处理
    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是对已经形成历史事实的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的再确认,不是对工伤的重新认定,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权益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研究处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根据书面材料直接进行认可:
    1.符合职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政策;
    2.有工伤相关证明及相关档案材料(相关材料均为当时的原件,非后期补发);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对受伤事实及部位没有异议。
    (二)属于以下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是否认可工伤资格:
    1.无工伤相关证明的;
    2.无伤害发生时的定性证据,但用人单位能提供享受工伤待遇的有关材料的。
    (三)无相关材料,所在单位亦未按工伤待遇处理的,不予认可资格。
    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资格认可工作是保障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的整理、审核、上报工作,并确保原始资料的真实可靠。对于在老工伤认可中弄虚作假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略)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