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12 > 十二、失业保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10:33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社失业〔2012〕6号
    各有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省政府《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精神,今年起,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由省直接管理。为切实做好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厅直接对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由省厅直接下达年度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目标,计入所在省辖市目标总量。年度终了,由省厅直接进行考评。
    二、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直接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接向省厅编报失业保险基金报表和年度预算、决算,并抄送所在省辖市,计入所在省辖市基金总量。
    三、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统计报表直接上报省厅,同时抄送所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的失业保险统计数据计入所在省辖市总量。
    四、使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申请与批复。省直管试点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需要使用省级调剂金时,直接向省厅提出使用省级调剂金的申请,由省厅直接批复。
    五、省直管试点县(市)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应当缴纳的省级调剂金按季度于每季季末20日内直接汇入省级调剂金收入户。
    帐户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帐号:411060200010149060485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郑州政二街支行(或简称“交行政二支”)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