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2〕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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