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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6 20: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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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12〕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项目建设。    
        
    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证项目建设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8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以下统称“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服务产业升级、扩大就业、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和实用人才的目标,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能力为抓手,通过机制创新、资金引导、项目带动,着力强化学校及培训机构实习、实训建设,不断提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能力,为中原经济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条项目建设坚持奖补资金引导、地方财政配套、行业、企业合作参与、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省、市和项目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项目单位管理为基础,属地管理为主。同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合作办学。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拟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全省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研究制定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考核考评、效益评估等。
    (三)组织专家评审各地评选推荐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报书。
    (四)协调、指导各地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第五条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教育局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初评和推荐上报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配套资金,并对资金运行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教育厅报送当地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展报告、项目建设完成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等。
    第六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体。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设申报通知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立项申报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申报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的完成,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阶段性进展报告和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以及项目建设完成后的总结验收报告制度。
    (五)按照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管工作等。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按照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要求执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教育厅根据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要求,下发年度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通知,各省辖市、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当地和所属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本地区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并联合行文、统一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项目申报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辖市、省直部门推荐申报的项目建设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报书,组织项目建设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报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准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核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下达项目建设单位50%的省财政奖补资金。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要按时到位配套资金并督导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配套资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科学、规范、合理地使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省财政奖补资金,省辖市配套资金,行业、企业、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等。项目实施达到项目建设计划总额的80%以上,可申请验收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奖补资金纳入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帐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招投标资产需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经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统一编报,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账目,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验收与问责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1年。起始日期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批复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报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项目建立省级监督、地方监管,项目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管理、督导体系,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申报书实施前科学论证、建设中监控指导、建成后检查验收、效益评估的全程监督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申报书,分阶段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建设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全程指导、监管、督导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上传下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三)项目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建设目标以及各项资金承诺,安排专业人员组织项目建设,并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及项目建设绩效考评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或取消项目建设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建设目标。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及验收申请。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配套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申请项目建设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对项目单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予以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缴省级奖补资金,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且三年内不予项目建设单位新的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