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养老〔2011〕2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经研究,决定2011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5%,使用期限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和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