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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