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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5 18:0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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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外专〔2010〕20号
    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教育局、公安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局)、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39号)精神,为了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经征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印发了《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豫人社〔2009〕437号)。现就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按照分工受理申报材料:隶属各省辖市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含民办)申请材料由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受理审查后上报;隶属省直单位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材料由省外国专家局受理审查后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单位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待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同市教育局、公安局和外事侨务办公室深入办学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市教育局、公安局、外事侨务办公室填写《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征求意见表》,七个工作日内将该意见表回复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有人反映办学单位申报材料不实,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主要负责入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等以下教育机构)》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省外国专家局收到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报送的全部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省外国专家局联合省教育、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中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的将不予行政许可。
    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外国专家局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省外国专家局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由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并将批复通知抄送省和省辖市教育、公安、外事侨务部门。
    五、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会同当地教育局、公安局和外事侨务办公室按照本文第一条的分工对中等以下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进行年检,按要求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年检材料。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三月底前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聘请资格单位进行抽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根据对发现问题的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各省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受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的有关材料,请严格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河南省中等以下救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豫人社〔2009〕437号)执行。
    七、省外国专家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今后将重点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并联合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政令畅通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征求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