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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加快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5 16: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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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10〕6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
    2010年1月1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8次部会议通过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并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于1月20日以部令第5号公布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86号),切实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公正、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组织规则》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上升态势,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及仲裁员队伍的发展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影响了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削弱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效能,制约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事业的发展。《组织规则》规定了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实体化办事机构的设立、成员组成、职责、经费保障、仲裁员配备、聘任及管理和仲裁监督等,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贯彻落实《组织规则》,将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实体化办事机构的作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组织规则》的重要性,抓住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加大推进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力度,争取在省辖市和案件较多的县(市、区)建立以仲裁院为主要形式、财政经费保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办事机构。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不断推进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与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效能,切实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1、各地要按照《组织规则》的要求,尽快整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更名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充实调整仲裁委组成人员,仲裁委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此项工作力争2010年上半年完成。
    2、按照《组织规则》第十条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统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各省辖市9月底前组建完成,县(市、区)在年底前完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原则上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仲裁处(科、股)合署办公。仲裁案件较多的省辖市仲裁院内可设立案审监庭、劳动仲裁庭和人事争议仲裁庭等。
    三、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
    案多人少仍是当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以适应办案条件仲裁案件的需要。原则上省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少于10人,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少5人。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将专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暂时无法纳入的,应纳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兼职仲裁员、记录员等其他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工作量和有关规定核定人员用工额度和薪酬。
    四、经费保障
    各地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组织规则》的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将仲裁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办案费用(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证人误工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证据材料鉴定费、现场勘验费、差旅费、仲裁文书表册印刷费、送达公告费、宣传教育培训费、设备购置及维护等费用。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要争取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与工会、企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完成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任务,推动《组织规则》深入贯彻落实。省厅拟从2010年5月份开始,每半月通报一次各地仲裁委员会及仲裁院建设进展情况,并将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纳入年终考核指标,年底组织专项检查考核。    
    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