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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淅川县库区移民新农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5 15:5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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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农保〔2010〕2号
    各相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丹江口库区移民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实施后,库区移民16.2万人,全部集中在淅川县。移民的搬迁安置,涉及河南省郑州、平顶山、新乡、许昌、漯河、南阳6个省辖市25个县(市、区)。为做好库区移民的安置和养老保障工作,实现库区移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关系跨地区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库区移民新农保有关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搬迁移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这项工作事关库区移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事关社会和谐大局稳定。淅川县要澄清移民的新农保参保底数,安置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积极配合淅川县做好移民的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经办规程》(豫人社〔2009〕491号)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好新农保相关政策。
    二、属于新农保试点的安置地,要做好库区移民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由淅川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新参保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转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及时办理接续手续,库区移民自转入之日起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新参保地的新农保实施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中央给予的55元基础养老金不变。
    (二)16周岁-59周岁参保人员按新参保地新农保实施办法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享受新参保地省辖市和县(市、区)的缴费补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的20元缴费补贴不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淅川县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未按年缴费的,应在淅川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由淅川开具未缴费证明后在新参保地补缴。
    (四)中央财政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及省市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实际享受待遇人数和参保人数据实结算补助。
    三、淅川县要继续做好安置到非新农保试点地区库区移民的参保和待遇落实工作。安置到非试点地区的库区移民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在安置地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政府补贴仍按淅川县新农保实施办法执行,由淅川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服务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安置地应积极协助管理。安置地实行新农保制度后,再按“第二条”规定办理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
    确定为新农保试点县之前,库区移民在安置地由省辖市和县所承担的缴费补贴资金和基础养老金补贴,仍旧按照现有筹资渠道解决,中央、省和南阳市对淅川新农保资金拨付数额不变。
    (一)对已享受待遇人员由淅川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续发。
    (二)对迁出后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由淅川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为参保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由淅川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发养老金。
    (三)16周岁-59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仍按淅川县实施办法确定的缴费标准缴费。由淅川县每年确定征收期,安置地配合,上门收缴养老保险费,完善缴费手续。
    (四)淅川县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烈士遗属、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补贴不变。
    (五)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不愿意继续参保的,由淅川县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待安置地实施新农保后再转移,原则上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按淅川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置地应积极配合淅川县做好库区移民的待遇发放、保险费征缴、生存状态调查等新农保管理工作。
    四、老农保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规定执行。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