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10〕6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政策的执行期限。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9〕7号)下发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豫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8〕23号)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安排职工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减少裁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2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濮阳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帮扶政策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并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由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明确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的条件和程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应以各险种2009年12月的基金决算报表为准,基金结余能够支付社会保险待遇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10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费率的统筹地区,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在3月底前由省辖市政府集中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具体实施过程中,统筹地区可以同时下调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几项下调,但是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五、进一步规范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各地要按照豫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其中,省直和中央驻豫困难企业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认定。各地对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由每季度认定一次改为每月认定一次,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要按月汇总,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对2009年内符合享受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办法、期限、标准仍按豫劳社〔200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搞好协商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豫劳社〔2009〕7号文件精神和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负稳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认真做好减负稳岗资金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贯彻落实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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