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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5 16: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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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失业〔2010〕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0〕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发放。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640元/月、560元/月、480元/月。其中,已实行市级统筹的新乡市、三门峡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640元/月;纳入省级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640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规定执行。
    三、各统筹地区要对失业保险金调标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失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河南省各统筹地区省辖市区和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