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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5-01-05 17:5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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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文〔2010〕5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系列重要部署,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手段,是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的基本形式,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覆盖面低,程序不完备,企业和职工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还很突出,距离在企业全面建立工资共决机制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目标任务: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以下简称“彩虹计划”)的文件要求,自2010年至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10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60%以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达到40%以上。2011年,全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85%,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全部建立,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达到80%以上。
    三、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规范性程序和制度性安排。要继续组织好每年3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各级地方工会和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民主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企业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五)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各地要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要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相对集中,行业特点明显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和乡镇(街道),因地制宜搭建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六)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组建专业化的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增强职工方协商力量,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七)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施“彩虹计划”、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开展平安建设有机结合。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
    (八)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这项工作的开展,并把它纳入党委、政府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的考核中去,为实现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提供保障。要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出台,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要加强工作督导,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条件,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其经营者和工会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积极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审查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培训指导,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代表作用,积极会同其他企业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各级国资委(局)要推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两年内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落实,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专项检查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支持与协商依据,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对效益增长而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预警通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完善职工群众参与程序,加强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