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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扶贫办、共青团河南省委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5 17: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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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10〕126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团市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23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6〕3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9年,我省各级“三支一扶”工作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服务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三支一扶”工作任务,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达到630万人,我省将达到401万人,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我省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繁重。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是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农村基层人才匮乏、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意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把“三支一扶”工作抓紧抓好,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工作
    (一)认真抓好招募工作。2010年,我省计划招募8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河南省2010年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方案》(豫三支一扶办〔2010〕2号)的要求和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服务岗位确定、人员培训及安排上岗等项工作。
    在招募体检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要求,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执行。要扎实做好岗前培训,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前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从而更好更快地适应基层工作。“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要与“高校毕业生村干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等项目的实施工作一起,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二)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和社会保险工作。“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社会保险等标准,按豫人社〔2009〕175号文件执行。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下拨我省用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补助专项经费,要按照“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执行、落实好。中央补助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文。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经费作为本级“三支一扶”工作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对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用,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所需费用,除个人缴纳部分外,其他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负担50%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
    (三)切实加强管理服务。
    1、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管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后,再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放就业报到证。户口落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后,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
    2、日常管理。坚持分级管理和“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服务单位承担“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部分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兼职从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团县(市、区)委要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乡镇择优选拔1—2名条件适宜的高校毕业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县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健全日常考评制度,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省辖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抓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建设,做好信息采集、管理、更新等工作,及时上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基本信息、岗位分配、日常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情况、期满就业等信息。各地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职业资格评定等相关工作。县级卫生部门要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高校毕业生落实试用医疗机构。
    3、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在个人述职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对每名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形成考核意见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团县(市、区)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辖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省辖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的,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积极开展评先创优活动。对在服务期间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和认真贯彻落实“三支一扶”工作政策、积极履行日常管理职能、重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各级“三支一扶”工作机构和用人单位,要予以表彰。各省辖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2008年度即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人数20%的比例推荐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同时推荐1至2个“三支一扶”工作机构、1至2个用人单位作为“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对象,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由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业绩和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落实政策,全力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要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考虑,全力做好期满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绿色通道窗口,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服务衔接,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
    (一)事业单位要加大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地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也应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对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优先安排在本单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通过适当增加分数或其他优惠政策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二)认真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相关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的,可通过适当增加分数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调生招考范围,招考选调生时拿出适当的数量专门用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
    (三)大力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应将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主动扶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期满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设立“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绿色通道窗口,为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进行重点帮扶。
    (五)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成人专升本的总分加2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暂未就业的,户口按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代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对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工龄计算、服务年限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等政策。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是培养和造就党和国家需要的多方面人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有效途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不断地把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引向深入。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