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人力〔2010〕2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和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关于做好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关工作的函》的要求,决定于2010年4月中旬至5月底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统一换发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换发许可证的对象范围为持有职业中介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所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发放,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换发。 二、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市、县,由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科室统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换发许可证工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所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换证工作。原省劳动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换证工作。任何发证机关不得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换证费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前,发证机关须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综合审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审验,需提交以下资料: 1、2009年以来工作情况报告。 2、职业中介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3、营业执照或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登记证。 4、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 5、办公场所租赁证明。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在审核材料的同时,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了解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无被投诉记录及投诉处理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2010年5月14日前参加审验,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对审验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审验未通过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书。 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均包括编号、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性质、许可文号、服务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检记录等内容。有关内容分别按以下要求打印填写: 1、编号:由12位数字码连续排列组成,前6位为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四,市、县分别使用本市、县代码),后6位为发证机关赋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顺序号,按照原发证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照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发证时间先后顺序,按照本级本辖区统一编号的原则排列顺序号。 2、机构名称:填写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称。 3、地址:填写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地具体地址。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5、机构性质:填写事业单位或企业;若为企业,应注明国有、民营、股份、合资、独资或其他。 6、许可文号:填写发证机关许可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文号。 7、服务范围:填写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有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内容。 8、发证日期:填写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日期。 9、发证机关: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10、有效期限:自发新证之日起三年。机构停办、不参加年审、被吊销许可证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许可证失效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11、年检记录:自2011年起,逐年记录年度审验结果。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换发许可证工作。自2010年6月1日起,原职业中介服务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废止。 七、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抓紧安排部署换发许可证工作,并尽快统计所需许可证数量,填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见附件一),于4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统筹发放。 八、各地要结合换发许可证工作的开展,认真搞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状况,认真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见附件二)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卡》(见附件三),于6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登记表同时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登记卡报A4纸质文档。换发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批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发证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需求表(略)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表(略) 3、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卡(略) 4、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略)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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