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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1-01 01:1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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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17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简称“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河南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由河南分行、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简称“省级担保中心”)、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市,下同)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简称“市级担保中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简称“县级担保中心”)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简称“基层工作机构”)合理分工、共同负责。
    第三条河南分行作为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银行,拥有对贷款的发放最终审批权和对各级合作机构的检查监督权。河南分行授权省、市合作机构受理辖区内借款申请、贷款评审与审议、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贷款模式可以采取省级担保中心统贷和市带县的模式。
    第四条省级担保中心为全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单位,是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的省级合作机构,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各市级担保中心等工作。同时省级担保中心也可作为统贷借款人与河南分行签订省级《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汇总各市级担保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集中向河南分行报送,并通过建立省级担保基金向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第五条市级担保中心为省辖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单位,是河南分行市级合作机构(简称“市级合作机构”)。与河南分行签订市级《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后,负责制订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作为市本级的小额担保贷款日常管理单位,受理借款申请、贷款评审与审议、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催收本息以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以市带县模式代理本辖区各县向河南分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本地区担保基金与财政贴息的按时到位,指导、管理下属县(市、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县级担保中心为县(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单位,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借款申请,审议并向市级担保中心推荐,以市带县或省统贷的模式申请河南分行贷款。协助省、市级担保中心办理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催收、贷款管理及维护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工作。
    第七条基层工作机构是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受理、贷款资格与申请材料的核实与初审、落实反担保手续,将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担保中心或市级合作机构,并负责协助催收本息。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代理行是指受河南分行委托负责办理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建立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公示监督机制。基层工作机构对每批贷款的开发、审议、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的各流程,须按照公开、民主原则,建立社会公示监督机制,切实做到受理公开、贷款发放公示、贷款偿还公告的“三公”原则,防止人情风险、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借助社会力量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贷款对象、期限、利率及额度确定
    第十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文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对象是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及符合上述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全额贴息。
    河南分行现阶段仅受理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另行确定非财政全额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受理。
    第十一条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
    第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对于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合作机构审查、审议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户口所在地基层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如下资料(所有相关证件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1)《贷款项目计划书》;
    (2)《身份证》、《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
    (4)《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
    (5)属于合伙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6)河南分行、省级担保中心及市级合作机构、县级担保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基层工作机构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初审工作,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县级担保中心或市级合作机构。
    (1)审核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确认申请资格;
    (2)实地调查,重点调查项目所在位置、项目进展(如设备、人员及项目经营情况)、租赁协议和借款用途的真实性等;
    (3)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状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亲属对申请贷款的态度;
    (4)核实合伙经营或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吸纳失业人员情况。
    基层工作机构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等工作后,将调查结果在借款人所在社区公示3天。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基层工作机构出具情况调查证明及初审意见,并向县级担保中心推荐,市本级所属基层工作机构直接向市级担保中心推荐。
    第十六条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收到基层工作机构推荐函后,对借款申请进行如下审查。
    (1)对贷款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2)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复审,对有疑问或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查;
    (3)核定贷款支持额度、期限及是否属微利项目。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退回借款申请。县级担保中心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担保意见后报送市级担保中心。市级担保中心接到县级担保中心报送的借款材料后须检查各县级担保中心担保额度是否超限,报送借款申请是否合规、完整,用途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市级担保中心初步审查通过后,协调代理行统一办理个人结算账户的开立,用于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七条在市带县模式下,市级担保中心审查通过市本级与县级担保中心报送的借款申请后汇总,并按照河南分行提供的模版为该批借款申请编写申贷报告。市级担保中心应对借款申请按相关规定组织投票审议,审议结果记录在《合作机构审议投票汇总表》。审议通过,市级担保中心将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河南分行审批、省级担保中心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合作机构贷款项目推荐函》;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明细表》;
    (3)《合作机构审议投票汇总表》;
    (4)《小额担保贷款申贷报告》。
    在省统贷模式下,省级担保中心接到各市级担保中心报送的申贷材料后,应对各市级担保中心进行风险限额、贷款申请的审议程序合规性审查,核实无误后汇总并报送上述材料至河南分行审批。
    第四章贷款审批
    第十八条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实行“先评机制,再评项目”的方法。
    河南分行评审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机制评审与复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基层金融机构机制构建情况、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合作额度)、贷款政策等。
    合作机构建设评价要覆盖以下内容:1、合作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情况及政府对其支持方式和内容;2、助贷管理能力建设;3、制度建设;4、收费情况。
    机制风险控制能力评价要包括宏观现金流建设和控制、风险分担和补偿、社会公示监督制约等内容,其中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机制评审要明确各项风险分担资金的比例、管理、使用与核算等内容,确保风险分担和补偿的落实。机制评审通过后,河南分行与合作机构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河南分行风险处负责对新签订协议的省、市级担保中心进行信用评级,确定担保人的风险限额。以后年度复评由相关客户处负责。
    第二十条河南分行客户处作为小额担保贷款主办处室负责受理分管合作机构报送的申贷材料,并进行初审。
    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不再编写评审报告,客户处应于接到合作机构报送的申贷材料后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表》审查要求完成对借款申请的初审。
    第二十一条客户处初审通过后将合作机构报送材料连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表》提交至评审处、风险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会签。各处室会签通过后,客户处报主管评审的行领导审签、行长签批,免路演及贷委会审议。
    客户处应于收到合作机构报送申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河南分行客户处根据分行审批结果通知省、市合作机构。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河南分行与报送借款申请的合作机构签订《小额担保贷款补充协议》。合作机构负责协助组织与对应批准的申贷人员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账户开立及贷款发放、支付
    第二十三条各级合作机构与河南分行签订《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后,在河南分行及结算代理行开立存款账户,用于开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贷款发放资金不得转入除开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贷款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合作机构在河南分行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第二十四条省担保中心及各市担保中心应在河南分行开立担保基金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小额担保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担保基金账户可与存款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签订后,河南分行根据与各级合作机构签订的《小额担保贷款补充协议》,将贷款发放到各级合作机构在河南分行开立的账户。各级合作机构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资金转入其在结算代理行开立的账户。
    各级合作机构在资金到账后,依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资金拨付工作,在贷款发放当日通过代理行将贷款资金从各级合作机构存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通过代理行完成资金支付。
    第六章贷款的本息偿还
    第二十六条小额担保贷款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每年结息一次,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第二十七条贷款到期,由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负责催收。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提示借款人及时还款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贷款到期日前一日,代理行通过借款人结算账户扣收到期本金,划转入市级担保中心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并向市级担保中心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各市级担保中心归集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后,在本金到期日前一日将还款资金上划至市级担保中心或省级担保中心在河南分行开立的账户,并将本息偿还汇总表上报河南分行。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河南分行将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合作机构担保基金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代偿后,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继续履行催收责任,将欠款名单通过基层工作机构在社区内公开发布催收通知。追讨回逾期贷款本息后,应及时转入相应担保中心担保基金账户补充前期代偿资金。合作机构代偿后90日内借款人还款补足代偿金的部分可不计入代偿率。
    第二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市级担保中心或县级担保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省级或市级担保中心汇总后于每月10日报送河南分行。河南分行客户处负责受理客户提前还款申请,对提前还款提出调查意见、拟定变更方案后填制《分行审批权限内项目信贷合同变更审批表》报主管副行长审查,行长审批。相关合作机构根据河南分行确定的提前还款日组织提前还款。
    第二十九条组织借款的各合作机构应于计息日前20个工作日与代理行核对借款人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相关信息,并将核对后的利息金额报送河南分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河南分行按季度向财政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的申请,可由河南分行委托市级担保中心向省辖市财政局报送,也可由河南分行自行或委托省担保中心向省财政厅报送。
    向省辖市财政局报送的贴息申请,由市级担保中心在每季度末月20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河南分行客户处审核。客户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交由市级担保中心向省辖市财政局报送。
    向省财政厅直接报送的贴息申请,由市级担保中心或省级担保中心在每季度末月20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河南分行客户处审查,财会处复核。客户处1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利息的审查与复核,无误后交由分行业务主办部门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
    第三十一条贴息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后转入分行暂收账户,贷款结息时从分行暂收账户扣收利息,不足部分由合作机构的资金垫付,垫付资金待贴息到位后补还。客户处与财会处应分别建立贴息资金台账,定期核对。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省担保中心或市级担保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余额(含已承诺未发放贷款)不低于20%的比例要求将担保基金存入在河南分行设立的担保基金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河南分行小额担保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时,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省担保中心或市级担保中心使用存于河南分行的担保基金进行代偿。省担保中心或市级担保中心在其存于河南分行的担保基金因代偿低于贷款余额(含已承诺未发放贷款)20%时,应及时补充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不低于贷款余额(含已承诺未发放贷款)20%。当市级担保中心累计代偿率达到20%时,河南分行将暂停发放新的贷款,经整改且河南分行认可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八章贷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各市、县级担保中心要建立借款人的贷款档案(包括与借款人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河南分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市、县级担保中心及基层工作机构均应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发挥贴近项目的优势,通过现场监督、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管频度不少于1次/季,各级合作机构按季填制每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情况调查表,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河南分行。各级合作机构应指导和监督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根据河南分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河南分行客户处每季度对各级合作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和管理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每半年在借款人数量5%的范围内,对借款人进行现场抽查。重点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以及借款人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省担保中心负责对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审核、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河南分行负责指导全省合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违约借款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约借款人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小额担保贷款本息的借款人。
    第三十九条河南分行有权将拖欠小额担保贷款人员逾期信息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人员,河南分行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条市级担保中心在每年1月末前与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对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担保中心和河南分行。
    第四十一条河南分行经营管理处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每月5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第四十二条年度终了后20日内,河南分行业务主办部门将上一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十三条河南分行办公室负责贷款合同的统一管理,对空白合同申请、作废、回收等进行登记记录,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四条省担保中心、河南分行根据各市级担保中心上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包括各市级担保中心小额担保贷款机构设置、管理水平、借款人还款违约等情况)。对贷款回收率高的市级担保中心、县级担保中心及先进工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由河南分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分行业务发展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