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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6:2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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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305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市(县)劳动保障局:
    随着经济回暖,珠三角等沿海地区用工需求增加,出现缺工现象。为全面落实省委领导批示要求,缓解我省就业压力,进一步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农村劳动力务工意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和就业信息网络,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台帐,进一步澄清本地已转移和可转移农村劳动力资源数量,摸清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及新成长劳动力基本状况及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动态管理。
    二、广泛收集就业岗位信息。各地要抓住机遇,在广泛考察的基础上,积极与输入地及用工单位开展劳务协作,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广泛采集用工信息,为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提供岗位信息。要加强沟通联系,巩固和发展一批劳动关系稳定、工资收入高、劳动条件好、管理服务到位的定向劳务协作单位和劳务派遣基地。建立岗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用工信息,方便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
    三、继续强化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将有培训意愿的农村劳动力全部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培训项目实施范围,围绕企业用工需求及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积极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根据用工需求及农村劳动力实际需求,科学设置教学计划和培训课程,确保培训质量,使农民工真正学到一技之长。
    四、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及中心城镇转移就业。省厅拟于近期召开2009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对接洽谈会,请各地抓紧与输入地劳务协作单位沟通联系,了解当地用工企业的岗位需求,为劳务对接洽谈会做好准备。
    五、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跟踪管理和服务,在组织劳务输出输入对接的基础上,配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务工人员输得出、留得住。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促进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既要正确判断目前就业形势,分析用工企业及农民工流动的周期性变化问题,又要抢抓机遇,及早谋划,切实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