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信息产业(工业信息化)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信息产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